原告:伍某某,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容滨,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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