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2018年9月21日因酒驾被丰顺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QW****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从丰顺县**镇***区出发,沿丰顺县**大道往**镇****方向行驶,行至丰顺县**大道***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从伍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0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素村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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