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巷**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巷**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时24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粤N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519县道6KM400M顺德区**镇路段时,失控与道路中间分隔烂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伍某某无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1.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494****;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