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居住百色市右江区**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伍某某容留失足妇女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廖某某等人在**号**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获利人民币50元。2020年6月10日晚23时许,失足妇女程某某、黄某乙在被告人伍某某的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冯某某、程某某、黄某乙、杨某某、黄某甲、廖某某、黎某某、陆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东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