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9日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小学附近对面的菜地种菜,被害人黄某某在隔壁自己的菜地喷洒农药,伍某某警告黄某某不要将农药喷洒到其这边菜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黄某某用农药喷洒器的喷头砸向伍某某某某的头部,伍某某被砸后挥拳打中黄某某的鼻子。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伍某某和黄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伍某某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黄某某的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伍某某家属赔偿黄某某损失3万元,取得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丹
2020年6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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