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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东风村某某某巷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6时26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XFA****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上路,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扶路东风路段时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粤XFA****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被害人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廖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伍某某事发时未途经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

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83.8mg/l00ml。经认定,伍某某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伍某某所驾车辆无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月20日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  燕

检察员助理:赖冠余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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