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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滥伐林木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和**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伍某某购买谭某南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蒙大村旧地岭的桉树,于2017年9月份被告人伍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被砍伐桉树蓄积量为9.24立方米。

2.2017年年底期间,被告人伍某某购买了新塘镇东和村东塘屯23队共八户村民的位于港南区**镇**和村桥木岭水泥路边的桉树,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被砍伐的树木蓄积量为3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1年1月12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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