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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绍兴盗窃案(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该址。被告人伍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伍某某窜到被害人伍某甲位于廉江市石岭镇中华村的住宅内,盗走被害人伍某甲一箱花生油,后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花生油卖掉。经鉴定,被盗花生油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军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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