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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尧与金鑫、陆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伏尧,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鑫,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陆文德,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伏尧与被告金鑫、陆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金鑫、陆文德下落不明,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伏尧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计2,103元,由原告伏尧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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