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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乔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明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沣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乔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明伟。
  被申请人:林明伟,男,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乔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明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015,625.18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材料提交本院,呈请裁定。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乔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明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015,625.18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丽

书记员:窦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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