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巨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钱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李鹏分别到庭参加第一、二次诉讼,被告上海德钱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15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公司”)与上海大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订立《物流服务协议》,约定由大金公司为世图公司提供国内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事宜,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7年5月16日,大金公司与被告订立《公路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大金公司提供上海至南京及安徽等专线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事宜,合同自签署时起长期有效。2017年7月18日,世图公司根据以上年度物流协议委托大金公司将其出售的一批空调从上海陆路运输至南京,大金公司当天即根据以上长期物流协议转委托被告运输该批空调,而被告后续又转委托南京通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旅公司”),通旅公司再安排驾驶员王跃文实际驾驶苏A1XXXX号车辆具体办理。但是,上述车辆于2017年7月20日行驶至南京市鼓楼区时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该车载运的空调损坏。王跃文和通旅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出具《事故经过》,确认以上碰撞事故及空调损坏等事实。大金公司在原告处投保有物流责任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向被保险人大金公司支付保险金73,159元,并据此取得了向被告代位追偿的法定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当对运输途中造成的涉案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德钱物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未经过第三方的独立评估;即使原告诉请理由成立,相应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赔付,无权要求第三方赔付损失。原告提供的运单上的体积、件数与被告不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供保单,原告与大金物流是否建立保险关系,被告不清楚,若原告无法提供保单,其无权向被告追偿。根据运单的记载,托运人未申请保价的造成货损或者灭失的,应按运费的3倍赔偿。针对未购买保险的货物的货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原告现在尚欠被告运费20,000余元,即使被告在承运中有损失,大金的欠款足以抵扣给大金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请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物流服务协议、增值税发票、物流责任险保险单、权益转让书,虽无原件,但能够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9月,大金公司在原告处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18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17日二十四时止。
2016年10月12日,世图公司与大金公司签订《物流服务协议》。
2017年5月16日,大金公司(甲方)与被告(承运方、乙方)订立《公路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二条大金的权利与义务:2.2大金义务(a)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大金应根据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费;第三条承运方的权利与义务:3.2承运方义务(h)承运方必须在大金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如数、无损地运达大金指定的地点,交于指定的收货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承运方的原因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承运方应赔偿由此给大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四条运输责任:4.3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及因承运方或其雇员的过失或故意导致货物迟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5.1承运方应针对本协议下的责任向大金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大金认可的充足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且承运人应确保该保险在本协议有限期内以及其延续期间均有效;5.2无论承运方是否投保了5.1中的相应保险,承运方均应对甲方所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没有投保5.1中的相应保险,如发生货物损失金额单笔超过贰万元以上的需要甲方投保,甲方最低免赔金额是贰万元整,由乙方赔偿损失金额贰万元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投保,如发生货物损失金额单笔在贰万元以内的,损失金额由乙方全额承担,且甲方有权利不提供货物价值证明以及发票等资料。诉讼中,被告称未购买5.1条项下的保险,同时认为大金尚欠其20,000余元运费,已足以抵扣。
被告与通旅公司签有《终端分流协议书》。
2017年7月18日,世图公司委托大金公司自上海陆路运输一批空调从至南京。当日,大金公司转委托被告承运,被告又转委托通旅公司,通旅公司安排驾驶员王跃文实际承运。大金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货运单显示,货主为世图公司,件数为8,重量为2,000,体积为11.94,箱号2,品名为配件,包装为木箱。被告的托运单显示,发货单位为大金物流,货物名称空调2件、包装为木箱,配件1件、包装为纸箱,交接方式为晚上送货。通旅公司的货物运输协议书载明,货物名称为空调,数量为3,包装为木箱,重量为2吨。
2017年7月20日20时50分许,王跃文驾驶承运车辆行驶南京市鼓楼区时,车上货物与路边树木碰撞,造成该车载运的空调损坏。
2017年7月30日,被告向通旅公司发送索赔函,要求其赔偿货损98,618元。
2017年9月13日,世图公司向大金公司发送索赔函,要求其赔偿货损98,618元。
2017年9月19日,大金公司向被告发送索赔函,要求其赔偿货损98,618元。
2018年7月23日,原告与大金公司达成赔付协议,约定原告向大金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3,159元,原告支付赔款后,受损保险标的的相应权利归于原告。同日,原告支付上述金额的保险理赔款。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涉案保险的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大金公司与被告之间就涉案货物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负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的义务,但涉案货物因碰撞而损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针对损失金额的抗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佐证空调价值,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及其发送给通旅公司的索赔函也载明了相应的金额,故本院认定涉案货损金额为98,618元。至于被告辩称运费抵扣,首先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抵扣或原被告双方确认将予以抵扣的事实,原告也不予认可;被告还辩称应按3倍运费赔偿,该意见显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路运输协议》约定不符,故本院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由于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以保险金赔偿金额范围为限,故本院对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德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3,159元;
二、驳回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98元,由被告上海德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王 艳
书记员: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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