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郑玉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红亮,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谷红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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