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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谷红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郑玉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红亮,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谷红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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