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律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珊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律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经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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