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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青海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贤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广播电视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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