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贤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广播电视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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