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世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岭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在北京时间网站(域名:btime.com)上删除文字作品《你不满意的未来,都有一个纠结迷茫的现在》;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连续30天在北京时间网站(域名:btime.com)上发表致歉声明;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取证费50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3日,案外人郑慧芝创作了题为《你不满意的未来,都有一个纠结迷茫的现在》的文字作品一篇。同日上午8时58分,作者郑慧芝在其简书账号“郑小喵”上发表了该文字作品。2018年3月13日下午16时36分,被告未经作者同意,在其经营的北京时间网“btime.com”上非法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作者郑慧芝与原告签订了《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并于2018年10月29日就涉案文字作品签署《版权声明》,将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原告以专有权的方式行使,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中,鉴于被告已删除了涉案文字作品,故原告撤回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能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被告转载文章篇幅不大,未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和合理费用金额均过高。合理费用中的取证费和交通费未提交相应票据,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涉案文字作品简书网发布页面、简书网账号后台信息、专有使用授权协议、版权声明、声明书、作者身份证明材料、被告网站发布页面的电子数据存证函、作者登陆简书网账号过程的录像及其电子数据确认函、ICP备案信息查询截图、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3日上午8时58分,文字作品《你不满意的未来,都有一个纠结迷茫的现在》在简书网首次发布,发布账号为“郑小喵”,该文下方有38条评论和356个“喜欢”,该文章共1,771字。郑慧芝手持其身份证,在简书网登陆了“郑小喵”的账号,查看了所发布的文章列表,并将该过程进行了录像。
2018年6月10日,郑慧芝(作为甲方)与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本案原告(共同作为乙方)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本人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乙方以专有使用的方式行使,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2018年10月29日,郑慧芝出具《版权声明》,称根据上述《专有使用权授权协议》,其将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本案原告以专有权的方式行使,本案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作者本人不再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2019年3月19日,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称本案所涉诉讼由其分公司作为原告向本案被告行使诉讼权利,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方以诉讼或其他任何方式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
2018年11月3日,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就网址http://item.btime.com/m_9b5f5108afXXXXXXX及http://item.btime.com/m_9b5f5108afXXXXXXX?page=2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电子数据存证函。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为北京时间网发布《你不满意的未来,都有一个纠结迷茫的现在》一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下午16时36分,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内容一致。
工业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域名为www.btim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
2019年3月8日,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文章在简书网发布时显示作者为“郑小喵”,而郑慧芝登陆“郑小喵”的账号的过程能够证明其即“郑小喵”账号的所有人。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郑慧芝为涉案文字作品《你不满意的未来,都有一个纠结迷茫的现在》的作者。根据郑慧芝与原告及原告的总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作者出具的《版权声明》,结合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根据原告网络取证的截屏记载,证明被告运营的北京时间网于2018年3月13日下午16时36分发布了涉案文字作品。故本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北京时间网向公众传播了涉案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停止对涉案文字作品侵权行为及要求被告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的两项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文章的独创性、文章的字数、文字稿酬标准、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获得作品授权的时间等因素。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中的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律师费发票,结合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中的取证费、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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