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世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岭涛。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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