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世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凌志勇。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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