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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世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毕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华商网“hsw.cn”上删除文字作品《钱包那么小,拼命旅行为什么》(原创文字作品标题:《(文章)钱包那么小,为什么还要拼命去旅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续30天在华商网“hsw.cn”首页发表致歉声明;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取证费50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案外人袁某某创作了题为《(文章)钱包那么小,为什么还要拼命去旅行?》的文字作品一篇并首次发表于《大学生》杂志。2016年2月9日,案外人袁某某在其豆瓣账号“袁小茶”上发表了该文字作品。2017年4月3日,被告未经作者同意,在其运营的华商网“hsw.cn”上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作者袁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并于2018年11月15日就涉案文字作品签署《版权声明》,将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原告以专有权的方式行使,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网站上存在涉案的文章,但是系案外人凡闻公司在被告网站上发表。根据凡闻公司与被告的合同,被告提供网络服务,凡闻公司提供内容。被告不应承担赔偿损失,也不应当承担维权费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涉案文字作品豆瓣网发布页面、豆瓣账号“袁小茶”主页截图、案外人袁某某人人网主页截屏、版权声明、协议、授权书、被告网站发布页面的电子数据存证函、律师费合同、发票等作为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9日,文字作品《(文章)钱包那么小,为什么还要拼命去旅行?》在豆瓣网首次发布,发布账号为“袁小茶”,该文章共3,777字。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使用电脑,远程连线袁婧亚本人,由袁婧亚演示了其手持身份证并在豆瓣网登陆“袁小茶”的账号的过程。被告对袁婧亚的豆瓣账号为“袁小茶”不持异议。
  2018年5月9日,袁某某(甲方)与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本人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乙方以专有使用的方式行使,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2018年11月15日,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将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授予原告以专有使用方式行使,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方以诉讼或其他任何方式就该文字作品主张权利。2018年11月15日,袁婧亚出具《版权声明》,称根据上述《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其将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授予原告以专有权的方式行使,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作者本人不再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2018年11月16日,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就网址https://edu.hsw.cn/system/2017/0403/66663.s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电子数据存证函。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为华商网发布《钱包那么小,拼命旅行为什么》一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4月3日,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内容一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域名为www.hsw.cn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
  2019年4月11日,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为本案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文章在豆瓣网发布时显示作者为“袁小茶”,而袁某某登陆“袁小茶”的账号的过程能够证明其即“袁小茶”账号的所有人。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袁某某为涉案文字作品《(文章)钱包那么小,为什么还要拼命去旅行?》的作者。根据袁某某与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作者出具的《版权声明》,结合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权书》,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根据原告网络取证的截屏记载,证明被告的网站“华商网”于2017年4月13日发布了涉案文字作品。被告辩称,涉案文章为案外人上某至被告网站。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为案外人上某至其网站,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涉案文章是由案外人上某,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华商网”向公众传播了涉案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文章的独创性、文章的字数、文字稿酬标准、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获得作品授权的时间等因素。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中的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律师费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结合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中的取证费、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在华商网“hsw.cn”上删除文字作品《钱包那么小,拼命旅行为什么》(原创文字作品标题:《(文章)钱包那么小,为什么还要拼命去旅行?》;
  二、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三、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
  四、驳回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周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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