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尼美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哲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元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碰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祺,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尼美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碰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优尼美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尼美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朱 奕
书记员:陈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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