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丽华,女,194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华与被告上海家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帝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丽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5元由原告何丽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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