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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华与上海家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帝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丽华,女,194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华与被告上海家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帝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丽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5元由原告何丽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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