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曦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尔庸,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丰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皎媚、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云某诉被告上海曦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某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云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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