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原告甄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原告何某、甄冠军与被告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何某、甄冠军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甄冠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甄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保全费7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琳
书记员: 徐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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