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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翔与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伟翔,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宜平,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伟翔诉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煜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淘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翔、被告浙江淘宝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煜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伟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深圳煜冠退还原告购货款788元,并按三倍支付赔偿金2364元;2.要求被告浙江淘宝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3.要求被告浙江淘宝整改投诉规则。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告通过被告浙江淘宝所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见被告深圳煜冠的“深圳市煜冠科技/工厂直营店”店铺介绍“吉仕讯V5执法助手高清夜视便携式记录仪”有“支持夜景、光学变焦16倍、光学防抖……”等功能,于是原告下单购买了一台,该机实际成交价格为788元,交易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于4月21日收到所购商品,但经初步检验后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原告下单购买的产品型号为V5,实际送达产品没有任何型号标记,而附随的产品说明书是V6型号;原告实际收到的产品及其V6型产品说明书与被告深圳煜冠在网页上介绍的V5型产品性能有重大差异,没有光学变焦16倍、光学防抖等功能或功能标识;原告实际收到的产品有明显质量问题,比如录音效果差,回放声音几乎听不见。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深圳煜冠在淘宝网上的店铺客服人员反映问题并请求解释,但客服只给予了部分解答,告诉原告V6是V5的改进型,除外观尺寸略有不同外,其他性能、质量等指标上完全相同,调试中的质量瑕疵问题,可能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并建议原告按其指点重新尝试操作,对缺失功能避而不答。在原告坚持逼问下,客服提出原告可解除交易合同,做退货、退款处理,退货运费由被告深圳煜冠承担。对此原告没予采纳,原告认为被告深圳煜冠涉嫌欺诈,因而原告寻求被告浙江淘宝介入,但在操作中发现被告浙江淘宝的平台投诉系统存在严重瑕疵,投诉系统复杂繁琐,须以当事人双方协商未果为前提条件,交易进行中不能申请平台介入,受理类型没有“欺诈”类别。原告认为,被告深圳煜冠产品不具备介绍中的重要功能,构成交易欺诈,根据消保法规定应当退款并增加三倍赔偿,被告浙江淘宝疏于监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深圳煜冠未作答辩。
  被告浙江淘宝辩称,对原告的购买情况无异议,但被告浙江淘宝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其不参与买卖交易,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因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淘宝修改规则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浙江淘宝已经审核被告深圳煜冠开店资质,尽合理审慎义务。原告并未向其投诉过,故被告浙江淘宝不存在过错。被告深圳煜冠行为实属发错货并非欺诈,且被告浙江淘宝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被告深圳煜冠的行为。“淘宝网”上有海量广告,无法一一核实,且经过调查已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待法院裁判。此外,如原告所述,被告深圳煜冠已承诺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但原告加以拒绝故其维权失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浙江淘宝的诉请。
  原告何伟翔补充意见:被告浙江淘宝称自己非交易方不应承担责任,但未说明交易平台为何不承担责任的原因;对于电商平台运作规则的审查权,被告浙江淘宝抗辩属于行政,旨在排除司法审查,于法于理于情都是站不住脚的;被告浙江淘宝未对卖家的信息、产品等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在交易产品监管上缺乏监督,投诉规则的设计让人投诉不能,而不是原告未曾投诉。被告浙江淘宝应对被告深圳煜冠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防范,但实际上未尽到法定职责,主观上具有过错,对此不法行为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日,原告登录被告浙江淘宝开设的“淘宝网”,在被告深圳煜冠设立的网上店铺内购买了“吉仕讯V5执法助手高清夜视便携式记录仪”一台,实际交易金额788元。2018年4月21日,原告收货后发现其收到产品无任何型号标记,随附V6产品说明书,认为与被告深圳煜冠在网页上介绍的V5型产品性能有重大差异,产品有明显质量问题。原告于当日与被告深圳煜冠在淘宝网上的店铺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客服回复原告收到的机型为V6,并称V6是V5的改进型,仅外观尺寸略有不同而功能相同,在原告进一步追问关于防抖等功能问题时,客服称无法作答并称原告测试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处理,运费由其承担。原告认为被告深圳煜冠涉嫌欺诈,遂即向被告浙江淘宝的平台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但认为淘宝平台投诉规则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故要求被告浙江淘宝改正投诉规则并承担监管审核不力的过错。
  庭审中,原告何伟翔提供了购买记录、支付宝付款凭证、执法记录仪的产品说明书、其与被告深圳煜冠客服的聊天记录、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被告深圳煜冠的信息,证明其交易经过等情况。被告浙江淘宝提供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案买卖双方注册信息、订单详情、交易日志、(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11637号公证书、被告深圳煜冠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其尽到事前审查义务,淘宝作为平台不是合同相对方。
  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原告真实意思是向被告深圳煜冠购买型号为V5的执法记录仪,而被告深圳煜冠却提供了V6的执法记录仪,被告深圳煜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提出所收到的产品“光学防抖”、“16倍变焦”等功能缺失,被告深圳煜冠涉嫌欺诈。本院认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须有欺诈的客观行为、欺诈的故意、相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原告基于V5机型的各项参数、功能介绍而进行交易,但被告提供的产品并非原告所欲购的产品,故难以证明被告深圳煜冠在出售V5机型的产品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被告深圳煜冠的违约情况,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原告要求退还购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在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应将涉案执法记录仪予以退还,由被告深圳煜冠承担运费。对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深圳煜冠存在欺诈行为,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淘宝注册会员的名义在淘宝网上购物,应当知晓并遵守淘宝规则,浙江淘宝作为平台而非交易的双方,原告主张浙江淘宝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浙江淘宝整改投诉规则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深圳煜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何伟翔于2018年4月18日与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所订立购买“吉仕讯V5执法助手高清夜视便携式记录仪”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伟翔货款788元,原告何伟翔同时退还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吉仕讯执法助手高清夜视便携式记录仪”一台(由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运费),届时如不能退还,则以原购价格折抵应返还的货款;
  三、驳回原告何伟翔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市煜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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