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群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男。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朱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挺,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10.8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7,300元、残疾赔偿金55,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姚建国驾车与原告发生事故,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姚建国全责。事故车辆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何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交通费共计26,545元;
二、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何某某鉴定费、律师费共计4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何某某预缴,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何某某该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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