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先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第11幢2楼H1室。
  负责人:刘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先美,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何先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静波

书记员:王嘉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