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响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响
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何某响。
委托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何某响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响委托代理人侯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购买了原告何某响的货物,依法应支付货款。被告赵某某欠原告何某响货款562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何某响货款56220元。
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购买了原告何某响的货物,依法应支付货款。被告赵某某欠原告何某响货款562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何某响货款56220元。
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李瑞章
审判员:孙立政

书记员:荣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