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剑涛,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斌,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广磊,余不详。
原告何剑涛与被告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申请,依法追加丁广磊作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何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8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6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当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680,000元。根据约定,该笔借款至2018年11月26日到期,但自借款发生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条及银行转账系源于2018年7月,原告怂恿被告至澳门赌博之后要求原告出具,并为此制造银行流水,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680,000元之后,即按照原告要求转给第三人。经查,被告所述其将涉案款项转给第三人属实,第三人收款后,即又转回给原告。故本案存在经济犯罪之嫌,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剑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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