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何承志。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军民巷4号。
法定代表人:何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友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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