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鹏,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宜申,男。系原告何某某之子。
被告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春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龚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 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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