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国伟,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顾丹凤,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秀芳,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赛赛,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何国伟、顾丹凤、吴秀芳与被告赵赛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何国伟、顾丹凤、吴秀芳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国伟、顾丹凤、吴秀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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