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国富,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朱丽娟,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彩云,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何国富、朱丽娟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何国富、朱丽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国富、朱丽娟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富、朱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2.50元,减半收取计2,581.25元,由原告何国富、朱丽娟负担。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缪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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