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国富,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被申请人: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被申请人:陈建铭,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申请人何国富与被申请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陈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国富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陈建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3,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国富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国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陈建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3,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何国富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国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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