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国富,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莹茜,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韵佚,女。
被告: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建铭,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原告何国富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陈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何国富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富撤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国富负担。
审判员:杨泽卿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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