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国月,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仁炜,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蓉,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剑国,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月与被告胡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国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剑国名下银行存款605,43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杨德平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剑国名下银行存款605,43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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