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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元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钱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培元,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李凤,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开明,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培元与被告钱开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钱开明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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