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天云,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炳华,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何天云与被告高炳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何天云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天云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天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何天云负担。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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