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如明,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引妹,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何如明与被告褚引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如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引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如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褚引妹归还原告何如明借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何如明于2007年认识褚引妹;2016年3月,褚引妹为其儿子筹办婚礼向何如明借款5万元,何如明于同月20日与外甥女何某某一起至褚引妹住处,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褚引妹,褚引妹当场出具借条;2017年9月,何如明曾向褚引妹催讨,但褚引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至今仍未还,故何如明诉至法院。
被告褚引妹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0日,何如明书写《借条》一张,内载:“今借到何如明伍万元。借款人褚引妹。……”。该《借条》落款处由褚引妹签名。
诉讼中,何如明为证明其交付褚引妹现金5万元,申请证人何某某出庭作证。何某某陈述,何如明系其舅舅,其曾于2016年2月从银行取款30万元,将其中的5万元交付何如明,后其又陪何如明一同至褚引妹住处,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褚引妹;交付时,钱款是分5捆包扎,每捆1万元;褚引妹收到钱款后,由何如明书写了《借条》,褚引妹在该《借条》落款处签名确认。
另查明,2016年2月1日,何某某从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30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何如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褚引妹向其借款5万元之事实,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现何如明要求褚引妹还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褚引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褚引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如明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褚引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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