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婷,女,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程予威,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景华,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沈敏,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婷、程予威诉被申请人陈景华、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景华、沈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景华、沈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