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孝彩,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邓,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上海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钟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何孝彩与被告刘邓、上海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孝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孝彩负担。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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