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军,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金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俞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审判员:刘 鑫
书记员:张俊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