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小康驾驶冀FD35***号小型轿车载何某某,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81公里加960米处时,因夜间会车过程中撞到路边桥沿上,造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2岁儿子)受伤,冀FD35***号小型轿车受损,何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何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胸联合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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