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小明,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勇,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姬胜茂。
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桂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明与被告冯勇、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小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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