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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明与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小明,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勇,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姬胜茂。
  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桂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明与被告冯勇、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小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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