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小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明,职务不明。
被告:王琼,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赵卫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何小芳与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王琼、赵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何小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小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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