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小芳,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通升,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魏建军,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林发云,女,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
原告何小芳与被告上海帅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魏建军、被告林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帅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魏建军、被告林发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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