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应娥,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陈晓锋。
申请人何应娥与被申请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应娥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9,8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应娥、担保人陈晓真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应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9,8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何应娥、担保人陈晓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19.21元,由申请人何应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杨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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