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建斌。
被告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顾家岗。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何建斌诉被告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思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何建斌于2002年2月到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9月5日,何建斌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遗留九级伤残。2010年7月27日,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将医保局核销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6元支付给了何建斌。后何建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及二次手术费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7828.80元)。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何建斌已领取该补助金,因此不再处理。何建斌自述他于2011年1月19日领到仲裁裁决书,3月25日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了。现何建斌于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532.8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斌关于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已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且已有结论。何建斌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起诉,现劳动仲裁裁决已生效。何建斌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建斌对被告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思孝
书记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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