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心宇,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华,住同上。
被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民,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心宇与被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心宇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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