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志刚,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理人:张忠娣(夫妻关系),女,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仕庄村委江家冲村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陈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飞扬鸿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殷小南,董事长。
被告:贾维凯,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何志刚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勇、溧阳市飞扬鸿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贾维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何志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志刚撤诉。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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