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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刚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飞扬鸿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志刚,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理人:张忠娣(夫妻关系),女,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仕庄村委江家冲村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陈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飞扬鸿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殷小南,董事长。
  被告:贾维凯,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何志刚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勇、溧阳市飞扬鸿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贾维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何志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志刚撤诉。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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