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志谷,男,193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贇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才兴,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蔡永香,女,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何春兰,女,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何志谷与被告何才兴、蔡永香、何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志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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