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幢1001&1012室。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悦,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任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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